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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

来源:基层医学论坛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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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有的基层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

文章来源:《基层医学论坛》 网址: http://www.jcyxltzz.cn/qikandaodu/2021/0204/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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